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及处罚制度相关事项有哪些,紫藤工商整理了相关资料,一站式解决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及处罚制度的相关事宜。
一、总则
1、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,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,维护国家利益,保护酒类生产者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,制定本办法。
2、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(乙醇含量)大于0.5%(体积分数)的含酒精饮料,包括发酵酒、蒸馏酒、配制酒、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。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、保健食品酒类除外。本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、零售、储运等经营活动。
3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酒类流通活动,应当遵守本办法。
4、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。
5、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。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。
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及处罚制度
二、申请与受理
A.酒类生产企业申领、换发《XXX省酒类销售许可证》应当提交下列材料:
1、《XXX省酒类销售许可申请书》(详见附件1,下同);
2、酒类《工业品生产许可证》原件及复印件(加盖公章,下同);
3、与酒类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;
4、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酒类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;
5、与酒类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;
6、酒类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文本;
7、上一年度的企业审计报告(新开办企业提供验资报告)。
三、处罚制度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十五条:“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。”
2、《酒类流通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一条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酒类管理部门给予警告,责令停止生产经营;情节严重的,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全部酒类产品、没收酒类生产加工设备、没收非法所得,并处相当于非法所得2-5倍的罚款:
2.1、无《酒类产销许可证》擅自生产、批发酒类产品;
2.2、无《进口酒经营许可证》擅自批发进口酒;
2.3、无《国家名白酒零售许可证》和《进口酒经营许可证》擅自零售国家名白酒和进口酒;
2.4、伪造酒类许可证从事酒类产品生产经营业务。”
3、《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》第十七条: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及时调查处理:
3.1、在监督检查及抽验中发现案件线索的;
3.2、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、举报的;
3.3、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;
3.4、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、途径披露的。符合立案条件的,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。
四、注意事项
1、现在对食品安全这块管得特别的严格,还是要正规经营才能长久,眼光一定要放长远一些。
2、真爱身体健康,关爱他人,做一个有温度的商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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